長期夥伴

積極負責

誠信正直

專業分工

板新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首頁 事務所簡介 投資與工商登記服務 委託記帳 服務報價 聯絡我們 稅務教室 下載專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若收受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2018-03-3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有關經營室內設計裝潢業之營業人,其銷售勞務如收受支票,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又如該支票屆期無法兌現,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又如其收受之支票屆期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受清償之時再另行開立。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8 彙總編號10105-1803 更新日期:101-05-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