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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三角貿易,申報營業稅之規定。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或委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即一般所稱「三角貿易」,因營業人列帳方式不同,營業稅申報方式即有不同。

  該局說明,營業人從事外銷貨物及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收付價款差額為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得適用零稅率;如果是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的買賣合約,而且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因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則不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惟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從事進出口貿易者,應按交易型態及列帳方式,依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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