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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於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之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之說明  2017-10-15

財政部對於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之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之說明

       財政部指出,資本市場具有國際化、資金流動性高等特性,國際間對於優秀企業家均竸相爭取,期能吸引他們於該國投資,以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考量企業主要投資人是否投資,係考量影響投資淨報酬之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所得稅負,主要國家對於股利所得訂定與一般所得不同之課稅方式,例如原採設算扣抵制度國家,改採分離課稅或部分免稅,如英國(分級分離課稅)、德國及義大利(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法國(部分免稅)等;部分國家未曾採設算扣抵制度,亦採分離課稅,如美國(分級分離課稅)、荷蘭及日本(單一稅率)等,適度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總稅負,以維持資本流動中立性或提升投資。

  臺灣為開放型經濟體,為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本次稅改在股利課稅方面,自需參考前述國際趨勢,爰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度。企業主要投資人之股利所得可選擇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以取代其原有之可扣抵稅額,該稅率與德國(26.375%)、義大利(26%)分離課稅稅率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結算申報適用30%以上稅率之有效稅率25.73%相當。此一課稅方式,搭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在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最高由現制49.68%調降為40.8%,與其他類別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等)最高稅率40%趨於衡平,符合水平公平,且具有與國際間競逐資本之競爭力。
  為避免單一稅率對中低股利所得者產生稅負過重問題,另提供其可選擇就股利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稅,適用較低之累進稅率(0%、5%、12%、20%),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仍享有現制抵(退)稅權益之課稅方式,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強調,本次稅改藉由廢除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及提高外資扣繳率等調整措施,增加之稅收,一方面合理分配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一方面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之股利所得稅負,提升其投資臺灣意願,進而創造就業,發揮「有濟無劫、合理分配、全民受惠」之稅制優化效果。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