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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房東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2015-08-05  2017-10-10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為何會接到國稅局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裁處書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以李小姐為例,其扣繳義務人李小姐應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李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及於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28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助理稅務員 姓名: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1
發佈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板橋區及台北市會計師
張貼日期: 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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