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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廈管理委員會承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2015/1/5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取具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固定資產)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及陽台,係屬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係屬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電信公司於100年間向乙管委會承租頂樓架設基地台,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含稅),因該管委會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甲電信公司僅取具乙管委會所掣發之普通收據,未依法代扣繳1,800元(10%稅款),遭該局查獲後補稅並移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額給付免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對象,只包括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管委會,如未取具統一發票,就應按給付金額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未依規定扣繳者,一經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1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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