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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課營業稅 2015-02-06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原則上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將其餘存貨物移轉他人時,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之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只有當該獨資組織係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由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予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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