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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確依規定期限報繳營業稅。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國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報金;已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又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之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日,可延至次一上班日(星期一)申報。例如:94年11、12月營業稅之申報截止日為95年1月15日,為星期六,是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1月17日,則營業人於1月17日或18日、19日申報,尚不須加徵滯報金。但申報截止如為星期五(上班日),若營業人延至次星期一申報,則因已逾2日,將被加徵滯報金。
  該局籲請營業人應確依規定期限報繳營業稅,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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