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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正確日期,勿因誤解而遭加徵滯報金2013/11/4   2017-10-10

 

高雄國稅局邇來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為什麼如期申報營業稅還遭加徵滯報金呢?經該局人員深入瞭解後,才知道因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 …;多數營業人常將「每逾二日」的第二天當作截止日,舉例來說,102年11月15日(星期五)是102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而營業人長期慣於16、17日始辦理申報(因為不罰),誤以為17日才是截止日,惟該日適逢星期日,就理所當然認為延至星期一(18日)申報不罰,然星期一申報已逾二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且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
高雄國稅局呼籲,請營業人建立良好正確的報繳習慣,如有疑議可洽營業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詢問,該分局(所)同仁將為您做正確又明瞭之說明。【#53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李茂燦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9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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