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夥伴

積極負責

誠信正直

專業分工

板新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首頁 事務所簡介 投資與工商登記服務 委託記帳 服務報價 聯絡我們 稅務教室 下載專區
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102/09/10)   2017-10-10

 

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已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該局並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374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0

 

會計師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