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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計算暫繳稅額?(102/08/27)   2017-10-10

 

(本報訊)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今年因營運不好,無法負擔稅負,可否用今年前半年營業收入計算今年暫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1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公司若不符合第67條第3項規定者,仍須依第1項規定,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暫繳申報期間為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儘早辦理。【#43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3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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