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被查獲虛報薪資支出逃漏稅捐,除補稅及處以罰鍰外,尚須負刑事責任;又提供身分證資料予營利事業據以虛報薪工資者,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未實際僱用者列報薪資支出,藉以增加成本、費用,降低課稅所得以減少稅負;經被虛報薪資者提出檢舉,稽徵機關受理調查時,因無法提示確有僱用之證明(如:支付薪資、領薪簽收紀錄、上班紀錄、加入勞、健保資料…等),遂剔除相關薪資支出予以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罰鍰。此外,如提供身分證件予營利事業作為人頭虛列薪工資者,經查獲將移送刑責。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法列報薪工資,而個人切勿出借(售)身分證件幫助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逃漏稅捐,以免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