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 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 (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 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 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 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解析:
只能扣 三個數字的最小值
三個限制:
1️⃣境外已繳稅額
2️⃣境外可扣抵稅額限額
3️⃣國內應納稅額
✅二、用你的例子一步一步拆
① 先算「境外所得淨額」
境外收入:1,000萬
– 成本費用:300萬
= 境外所得:700萬
② 算「可扣抵上限」
(用台灣稅率20%)
700萬 ×20% =140萬
這是「最多可以認列的上限」
③ 算「國內應納稅額」
國內虧損:–200萬+ 境外所得:700萬= 課稅所得:500萬
500萬 ×20% =100萬
這是「實際有稅可以扣的天花板」
④ 三個數字比大小
境外已繳稅額 200萬
可扣抵上限 140萬
國內應納稅額 100萬
取最小值= 100萬
可扣抵境外稅額= 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