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的累積盈虧係依會計準則計算,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可供10年內盈虧互抵之金額,係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兩者基礎不同,常見差異原因包括費用認列限制(如交際費、罰鍰)、折舊及呆帳等時間性差異,以及部分年度虧損未經稅務簽證或已逾10年扣抵期限等因素所致。」
因為兩者是用不同規則計算的:
項目 依據
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 > 會計準則(商業會計法、IFRS)
10年盈虧互抵 > 稅法(所得稅法)
最常見差異來源
① 永久性差異(最常見)
會計有認列,但稅上「永遠不承認」
例如:
• 交際費超限
• 罰鍰(交通罰單、罰款)
• 捐贈超限
• 不得列費用項目
結果:
會計虧損≠稅務虧損
累積久了差很多
② 暫時性差異(時間差)
只是時間不同,最終會回來
例如:
折舊方法不同(會計vs 稅法)
呆帳提列(會計認列,但稅上要實際發生)
存貨跌價損失
結果:某幾年會差,但長期會趨近
③ 虧損年度「沒有稅簽」
稅法規定: 要做「稅務簽證」的虧損,才可以10年內扣抵
如果某年度:
• 有虧損
• 但沒有會計師稅簽
那一年的虧損不能拿來扣
結果:
財報累積虧損很多
但稅上可用虧損很少
④ 超過10年期限
稅法只給你用10年
結果:
舊的虧損
會計還在(累積盈虧)
稅上已經消失
⑤ 以前年度申報調整
被國稅局調整過:補稅、費用被剔除、收入被調增
結果:
稅務數字改變
但會計未同步調整(或反之)
⑥ 股利分配影響
發放股利會影響「累積盈虧」
不影響稅務虧損
結果:
財報數字變小
稅務虧損不變
⑦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例如:賺100萬
財報增加累積盈餘
稅務累積盈虧不變,賺或賠都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