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1
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210萬元,
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1,800,000元+2,100,000元)-0元=300,000元
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00,000元*20%=60,000元。
情形2
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150萬元,
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1,800,000元+1,500,000元)-0元=-300,000元(負數以零計算)
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0元*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