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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進口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已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能否提出扣抵?   2024-10-25

高雄市三民區張先生問:公司專營向國外進口牛肉、羊肉等畜肉在國內銷售,其已被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可不可以提出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專營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畜肉,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於國內銷售時應開立免稅發票,惟其進口時應按同法第1條及第41條規定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尚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且進口時所繳納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不能申請扣抵或退還。

 

高雄市國稅局另指出,最近發現有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勞務之營業人,未申請放棄免稅卻逕行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之情形,該局特提醒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欲申請進項稅額退還或扣抵,記得要先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經核准後才可開立應稅發票,相關進項稅額才能提出申報扣抵,且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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