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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所稅-營利事業向農民採買原物料,應取得農漁民開立的收據  2024-10-06

直接向農、漁民購買貨物(農、漁產品及副產品),應取得農民收據以列報成本或費用,營業稅法所認定合格的農民收據,應該據實載明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過簽章,營利事業要取得符合規格的收據,才能提出列帳。

 

向農民購買勞務,例如請農民種花種樹等,屬於薪資所得,農民要繳所得稅,營利事業也要依規定辦理扣繳、填報扣免繳憑單。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農、漁民販售自產自銷的農、林、漁、牧產品及副產物時,原則上是不用課營業稅,也不用課所得稅

 

農民銷售自產自銷之農產品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因此不需要繳稅,公司也無須為其扣繳。

 

僅限於收據所載為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且具有「農民」身分者「自產自銷」之農產品,才符合規定。如未完全符合前述資格及條件,即應由營利事業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而非僅取具農民開立收據作為其入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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