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於111年分別投資丙公司10%及20%,丙公司股本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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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資公司(持股10%) |
乙投資公司(持股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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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投資 |
借: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00,000 |
借:採權益法之投資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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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31 被投資公司稅後淨利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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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採權益法之投資 20,000 被投資公司淨利100,000x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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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30 被投資公司股利 分配90,000 |
借:銀行存款 9,000 |
借:銀行存款 18,000 被投資公司股利分配90,000x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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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31 被投資公司稅後淨利 50,000 |
- |
借:採權益法之投資 10,000 被投資公司淨利50,000x20% |
甲投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成本法)
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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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項目 |
帳載結算金額 |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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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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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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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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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項目 |
帳載結算金額 |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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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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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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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投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權益法)
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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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項目 |
帳載結算金額 |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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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 |
20,0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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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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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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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項目 |
帳載結算金額 |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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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 |
10,0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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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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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乙公司的投資收益年底都要照比率認列,如果不分配仍然需繳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按帳載稅後淨利認列)(財)
如果丙公司不分配,需繳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乙公司認列收益也不分配,會產生重覆課稅
股票股利:
公司投資獲配股票股利不計入營所稅所得額課稅,也不計入公司盈餘,而是註記增加持有股數,並按每股面額10元增列投資成本,在稅務上有利於公司未來出售證券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可以節稅。
財(單位成本):原始投資成本/配完股票股利的合計股數
稅(單位成本):(原始投資成本+新股數*10)/配完股票股利的合計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