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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2022-04-10

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商號

組織型態

主體變更情形(A為原負責人

B、C、D為新負責

人或合夥人)

理由

應否辦理決
清算申報?

獨資變更

負責人

A→B

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是

獨資變更為合夥

A→BC

A→AB

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

否

合夥變更

負責人或合夥人

AB→AC或BC

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

否

AB→CD

原負責人或合夥人已將合夥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合夥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是

合夥變更為獨資

AB→A或AB→C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

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王姿蓉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2

結論: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67 條規定,合夥必須由 2 人以上出資成立。如果合夥人退夥到只剩 1 人,該合夥組織的存續要件就不存在了,必須依法解散並重新設立。 
如果您想將現有的合夥事業改由 1 人獨資經營,您必須採取「先解散、後新設」的方式辦理,具體流程與注意事項如下:

1. 辦理流程

 
  • 步驟一:辦理合夥歇業與註銷
    現有的合夥組織必須前往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商業處)辦理歇業登記(註銷登記)。
  • 步驟二:辦理稅務決算與清算
    合夥解散之日起 45 日內,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 步驟三:重新設立獨資商號
    想要繼續經營的那位出資人,必須以獨資組織型態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業設立登記。 [1, 3, 5]

2. 稅務與發票特別注意

 
  • 發票與統編變更:由於合夥與獨資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不同,重新設立獨資商號後,將會取得新的統一編號,原合夥的發票與購票證皆無法繼續沿用。
  • 資產移轉課稅:原合夥組織在解散時,若將存貨、固定資產移轉給留下來的獨資負責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銷售貨物,原合夥組織必須開立統一編號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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